(2017)豫14行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素华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素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310号原告常素华,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雪苑路。法定代表人栗朝举,该区政府区长。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关大街与古宋河交汇处东侧。负责人王存刚,该办事处主任。原告常素华因要求确认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阳区政府)、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古宋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睢阳区政府、古宋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常素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睢阳区政府、古宋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素华自愿撤回对被告睢阳区政府、古宋办事处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常素华负担。审判长 彭灵侠审判员 宋 冲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