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65号申请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荀少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宁,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宁借款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