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5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芳与姜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芳,姜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534号之三原告:邓芳,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先文,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邓芳与被告姜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邓芳负担。审 判 长 张洋宾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人民陪审员 窦明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