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与康玉明、马闻欣、马丹、杨瞿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康玉明,马闻欣,马丹,杨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孙希春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康玉明,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马闻欣,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城市双城镇。被执行人马丹,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杨瞿东,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城市双城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伊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康玉明、马闻欣、马丹、杨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忠审 判 员 周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员邓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