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廖吉龙与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吉龙,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廖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28行初11号原告廖吉龙,男,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潘德庆,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瓢里街。法定代表人蒋江涛,该镇镇长。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永合,县长。第三人廖吉标,男,住龙胜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吉龙诉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吉龙负担。审 判 长 秦红军审 判 员 符慧宁人民陪审员 汤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赖锦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