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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廖吉龙与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吉龙,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廖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28行初11号原告廖吉龙,男,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潘德庆,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瓢里街。法定代表人蒋江涛,该镇镇长。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永合,县长。第三人廖吉标,男,住龙胜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吉龙诉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吉龙负担。审 判 长  秦红军审 判 员  符慧宁人民陪审员  汤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赖锦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