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1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杨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66号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荣波,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瑾,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大怀,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堃,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伟诚,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范传斌,区长。委托代理人何斐,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荣生,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乐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洁丽,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及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撤销了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此,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红审 判 员 李 璐代理审判员 尤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