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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9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41号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盟县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665502734X。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勐卡路449号。法定代表人:朱晓东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云,男,1983年9月4日生,哈尼族,西盟县信用社信贷业务部经理,云南省西盟县人。委托代理人:岩佰,男,1987年12月3日生,佤族,西盟县信用社信贷业务部员工,云南省西盟县人。被执行人:王丽,女,1979年9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本院在执行西盟佤���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云08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86046.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丽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9执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岩 三审判员  黄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德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