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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15号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1355905K。法定代表人:刘天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13290N。法定代表人:沈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536元,减半收取20768元,由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