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刘小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刘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九龙广场西侧。被执行人:刘小毛,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刘小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