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志敏与刘宏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敏,刘宏雷,陈建红,赣州宏义糖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敏,男,1985年6月1日生,住址:湖北省大治市。被执行人:刘宏雷,男,1958年4月6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建红,女,1958年3月21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宏义糖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70621-4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赣南贸易广场中心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宏雷,职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志敏与刘宏雷、陈建红、赣州宏义糖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宏雷、陈建红、赣州宏义糖酒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