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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云与牛建明、张爱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牛建明,张爱珍,河北沃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牛建明,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张爱珍,女,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河北沃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郭磊庄镇旧羊屯村东沙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701495-8法定代表人:牛建明。本案在执行李云申请牛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