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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42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王佳、邱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佳,邱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34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00981U。负责人:张伟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王佳,女,汉族,1980年12月16日生,住苏州市。被告:邱卫东,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王佳、邱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设银行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晓峰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月、被告邱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设银行诉称,200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63730.81元,利息1431.48元、罚息198.56元及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务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被告邱卫东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持异议,欠款数额请求法院核实,被告目前无力清偿借款,抵押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被告王佳、邱卫东与原告建设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王佳提供最高额抵押贷款额度300000元,额度期限为10年,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5日。被告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新区××花××室房屋作为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额度有效期内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被告邱卫东在上述合同借款人落款处共同签字。同日,被告王佳向原告建设银行提交了抵押贷款额度支用申请单,申请贷款300000元,支用期限119个月,原告建设银行经审查同意根据被告申请的金额和期限发放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王佳、邱卫东发放贷款300000元,被告王佳出具了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同年11月18日,被告王佳、邱卫东为本市××新区××花××室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他项权利人为原告建设银行,登记的债权数额为300000元。此后,被告王佳、邱卫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还款,截至2017年4月10日,被告王佳、邱卫东累计欠原告借款本金63730.81元(其中逾期本金8300.73元)、利息1431.48元、罚息198.6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个人贷款对账单、欠款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原告所主张的欠款数额有个人贷款对账单及贷款结算信息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佳、邱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3730.81元、利息1431.48元、罚息198.66元,并支付按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上述借款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若被告王佳、邱卫东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王佳、邱卫东名下坐落于本市XXXX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1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841元由被告王佳、邱卫东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8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玥第2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