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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东风与冯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东风,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潘东风,男,1974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冯飞,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东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人在外地无法联系,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得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15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