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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37姚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佳,男,1995年9月1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句容市。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被告人姚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姚佳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句容市下蜀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句容市下蜀镇人民路“娣儿水果店”路段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入该水果店内,撞坏该店玻璃门及店内物品,并致在水果店内的黄某、王某被碎玻璃擦伤。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姚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姚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姚佳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姚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华某、蔡某、朱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物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佳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