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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1025号原告:张某,住定西市通渭县。被告:杜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000元及索要债务支出的必要费用5498元(交通费1298元、通信费200元,误工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14498元;2.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还款11000元,下剩9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债务,在原告强烈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9000元欠条一张。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索要借款而支出的费用。杜某辩称,我在2015年没有先后借原告2万元,也没有还款1.1万元,还剩9000元不属实。我与原告单身的时候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给我买了9000元的东西,后来原告结婚了,原告老婆经常骚扰我,并且在其朋友圈发表一些毁损我名誉的言语。2016年6月2日在大街上我与原告碰见了,原告就逼我打了一张9000元欠条。这9000元中包括原告给我买衣服,给家里买座机等的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现持有欠款人为杜某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玖仟元,¥9000元,条件,如果发现写信息与骚扰电话借钱无条件还,还款必须经过张某老婆给和和女儿道歉。欠款人:杜某,2017.6.2”。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杜某作为借款人是否实际向张某借款。杜某陈述其未向张某借款,因其他原因而向张某出具欠条。因杜某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杜某向张某借款并出具欠条,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某可随时要求杜某偿还。张某主张其向杜某索要债务时产生了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某返还借款9000元;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张某负担56元,杜某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娅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