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鲁少函与西安联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少函,西安联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鲁少函,男,1988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西安联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联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鲁少函与西安联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公司已搬迁新地址不详,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亦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行,鲁少函亦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