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集,冉丁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麒龙新城2号路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6501395X3。法定代表人:倪守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集,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橙,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丁玉,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橙,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集、冉丁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忠显审 判 员 蔡一雷代理审判员 何 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