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得志与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得志,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731号原告:朱得志,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冯强,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得志与被告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得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得志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朱得志。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丛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