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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2196号原告:唐某某,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唐满18周岁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唐某某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大学期间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12月12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唐(2013年12月27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孩子王唐出生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分居至今已有半年,夫妻之间已经较少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王某未到庭,本院对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大学期间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王唐(2013年12月27日出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本院,请求离婚,婚生儿子王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唐满18周岁止。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系大学期间自由恋爱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之间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在孩子王唐出生后,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家庭纠纷的发生系因双方缺乏沟通所导致,不能因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臧同亮书 记 员 李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