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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桂荣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荣,北京真空电子技术研究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4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琨(王桂荣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真空电子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法定代表人:赵士录,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王桂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真空电子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以下简称真空电子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桂荣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真空电子研究所承担。理由为:(一)真空电子研究所应支付王桂荣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王桂荣享有取得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补助的权利。(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王桂荣之夫已病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列明的争议内容,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王桂荣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三)真空电子研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支付王桂荣抚恤金。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直接依据,王桂荣要求真空电子研究所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裁定并无不当。王桂荣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桂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宋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何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