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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海涛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59号罪犯黄海涛,男,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抢劫罪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黄海涛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于2008年3月12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历经3次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9个月),上次减刑情况:2014年10月10日减去刑期1年4个月,现刑期起止:2007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黄海涛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海涛于2007年9月25日上午,窜至安阳县水冶镇世纪庄园酒店宿舍,抢劫现金、手机、金银首饰等物,总价孩15950.85元。被告人黄海涛系累犯,罚金10000元未履行。罪犯黄海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海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海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