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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丛维革与哈尔滨平房区唐朝食代美食广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维革,哈尔滨市平房区唐朝食代美食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丛维革,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八大碗营养快餐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区唐朝食代美食广场,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经营者范业龙,男,1990年4月28日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43号丛维革与哈尔滨平房区唐朝食代美食广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111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哈尔滨市平房区唐朝食代美食广场列入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