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正书、刘开禄与赵正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书,刘开禄,赵正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195号原告:赵正书,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刘开禄,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赵正兰,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书、刘开禄诉被赵正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书、刘开禄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正书、刘开禄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书、刘开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赵正书、刘开禄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