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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蒙奕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蒙奕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4幢1F101号。负责人吴平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蒙奕铭,男,汉族,1992年6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奕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7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奕铭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蒙奕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蒙奕铭的银行存款7961.2元,其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数额为7911.20元,应向本院缴纳的执行费为5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退付了全部案款7911.2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民终7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2日地点:本院执一庭参加人:杨李华、张鹏、董超记录人:贺甜杨:今天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奕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7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奕铭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蒙奕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蒙奕铭的银行存款7961.2元,其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数额为7911.20元,应向本院缴纳的执行费为5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退付了全部案款7911.2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请发表意见。张:执行完毕,应当结案。董:执行完毕,同意结案。决议如下:(2016)陕01民终7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