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超与李国恩、齐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李国恩,齐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满族,1993年12月24日出生,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李国恩,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齐秀英,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刘超与李国恩、齐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