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292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绪,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