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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292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绪,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