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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赵景国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景国,刘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606民督19号申请人赵景国,男,1976年3月8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申请人刘海,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申请人赵景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赵景国称,被申请人刘海于2016年5月15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1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日。债权到期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双方无其他债务关系。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刘海给付人民币1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景国欠款人民币115000元。申请费人民币867元,由被申请人刘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佘庆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