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晓金与王金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金,王金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2822号原告:李晓金,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波,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李晓金与被告王金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金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怡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