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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晓金与王金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金,王金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2822号原告:李晓金,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波,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李晓金与被告王金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金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怡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