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酒泉市口腔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刘佳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酒泉市口腔医院,刘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酒泉市口腔医院。法定代表人:孙吉峰,该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佳,女,汉族。再审申请人酒泉市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口腔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刘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口腔医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宇在作证时已与酒泉市口腔医院解除劳动关系,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王宇的证言并无矛盾之处,其领回毕业证并退还刘佳事实清楚;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在酒泉市政府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调取了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执业)》一份,能够证实2016年在酒泉市医师资格考试现场刘佳提交了毕业证书原件,该毕业证书原件经现场确认后被其本人领回的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口腔医院是否交还刘佳的大专毕业证书。口腔医院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认可在为刘佳报考医师资格考试时收取了刘佳的大专毕业证,证人王宇亦认可在肃州区卫生局领取证书花名册上的签名是其亲笔签名,并由其领回刘佳大专毕业证。关于是否交还毕业证的事实,口腔医院在原审过程中仅提供王宇的证言,且王宇的两次证言对交还时间、在场见证人等陈述不一致,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口腔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未采信王宇的证人证言并无不当。关于口腔医院提交的新证据《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执业)》,经组织双方质证,刘佳认可是其本人签字,但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中只需提交学历毕业证明,未对证明的形式毕业证原件或毕业证明做出另行备注,故不能证明其领回的是毕业证原件。经主办人向酒泉市卫生与计划委员会核实,医政科工作人员证实在领取毕业证的过程中,不会对毕业证或者毕业证明另行备注,只要能够学历证明即可。故上述证据仅能够证明刘佳于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过程中提交了大专毕业的相关证明,不能证实刘佳领取的是大专毕业证原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该项申请事由不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酒泉市口腔医院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酒泉市口腔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