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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正力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内江正力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江正力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于同日以(2017)川10执97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案执行,同日作出(2017)川1024执5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9374120.61元及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1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