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卢瑞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862号被执行人:卢瑞波,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生,住贵州省盘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098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98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