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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广西桂林思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广西桂林思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婧媛,唐仁伟,秦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23号。负责人李祖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起蔚,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广西桂林思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灌江西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唐仁伟。被执行人唐婧媛,女,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唐仁伟,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秦晓胜,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思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婧媛、唐仁伟、秦晓胜、唐仁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7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雷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