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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庄学良诉被告杨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学良,杨学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324号原告:庄学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军。原告庄学良诉被告杨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学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祖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