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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刘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刘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956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号楼12楼。诉讼代表人:石海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涛,该公司法务。被告:刘大伟,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志顺,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诉讼代表人高继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叶,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刘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