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4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春霞与玉泉区钰禾商务宾馆、王关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霞,玉泉区钰禾商务宾馆,王关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3278号之二原告:贾春霞,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玉泉区钰禾商务宾馆,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经营者:冯武文,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王关关(别名王四),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原告贾春霞诉被告玉泉区钰禾商务宾馆、王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贾春霞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玉泉区钰禾商务宾馆、王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云跃进人民陪审员  宋 义人民陪审员  云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俊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