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茜与翁永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茜,翁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王茜,女,住成都市。被执行人翁永东,男,住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王茜与翁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轿车的车籍,但未实际控制。在此前的另案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成都卓雅伊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卓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56元交申请执行人领取。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翁永东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茜亦未提供翁永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确认申请执行人王茜有债权即借款500000元、利息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6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