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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旭生塑料经营部、黄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旭生塑料经营部,黄豪,伍卓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004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河北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192674。负责人:郭耀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宁,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旭生塑料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工业区27号,注册号:440681600268667。经营者:黄豪。被告:黄豪,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辉,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珊,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卓灵,女,汉族,1965年5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旭生塑料经营部、黄豪、伍卓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诉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旭生塑料经营部向原告贷款173万元,被告黄豪、伍卓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旭生塑料经营部无力偿还。被告黄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黄豪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黄豪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旭生塑料经营部、黄豪、伍卓灵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均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