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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惠敏与南丽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惠敏,南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91号申请人:马惠敏,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南丽君,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马惠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南丽君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平阳路XXX号房屋(合同编号:201XXXXXXXX4)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马惠敏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漪汾街86号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马惠敏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漪汾街X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财产后,查封被申请人南丽君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平阳路XXX号房屋(合同编号:201XXXXXXXX4),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马惠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金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