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钱洁、冯斐与冯寅中共有物分割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洁,冯斐,冯寅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610号申请执行人:钱洁,女,1968年04月25日生,民族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冯斐,女,1990年04月7日生,名族汉族,户籍地、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冯寅中,男,1962年8月24日生,民族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关于原告钱洁、冯斐与被告冯寅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沪011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钱洁、冯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钱洁、冯斐负责归还,被告冯寅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钱洁、冯斐办理该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按国家规定因该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钱洁、冯斐负担;二、原告钱洁、冯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冯寅中房屋折价款94.8万元。”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各自应承担的互负义务。其后,原告钱洁、冯斐于2017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冯寅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寅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鉴于该案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互负履行义务,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关于申请执行人钱洁、冯斐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冯寅中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过户变更登记后申请执行人钱洁、冯斐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