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世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净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刑终24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世净,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世净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2016)鲁0181刑初6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世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世净与宁某某系夫妻,宁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2016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世净与宁某某的离婚纠纷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宁某某让其男友张某乙及其亲友李某裕等人一起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旁听,但因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不允许旁听。被告人陈世净与宁某某在法庭上曾发生激烈争吵,休庭后,经工作人员劝解后令两人分别离开,被告人陈世净走出法庭后产生撞死宁某某的想法,遂驾驶车牌号为湘D5L1**蓝色高栏货车向宁某某等多人撞去,宁某某前面的被害人李某裕躲闪不及被撞倒且被货车碾压过去,宁某某见状后逃离,陈世净又多次调整方向驾车撞击宁某某等人均未成功,在此过程中陈世净又撞坏王某甲、唐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等人轿车,经评估各车损失总计价值109779元。经鉴定,李某裕会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骨盆、腰部损伤为轻伤一级,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5日18时许陈世净电话报警,称其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门口被人打伤正在医院治疗,后民警将陈世净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裕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5日中午,李某乙打电话让其去章丘玩,其乘唐某某驾驶的吉利SUV商务车与李某乙、王某乙来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西门,下车后发现还有人好多不认识的人。17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后,其准备上车时被从后面驶来的车撞击,感觉像被挤在两车之间失去了意识,7月8日才恢复意识,发现是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医院。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13时许,其与张某乙等六七人一同来到章丘区法院。庭审后,其看到两个不认识男子拿着棍子朝在路西边站着的张某乙和他几个朋友过去了,随后看到一辆蓝色的大货车朝张某乙和他几个朋友开了过去,后沿路往南开去,这时有人喊撞人了,其看到一个男子躺在路边,其开车(红色本田商务)去追大货车,大货车阻挡其车并撞在其车的右侧,其怕再被撞在后边跟着,大货车调头沿原路逆行又回到法院门口,大货车又朝在路边的张某乙及他的几个朋友撞过去但没撞到人,后又朝撞停在路边三四辆车撞去,其和张某勇分别开车想堵住大货车,大货车朝其二人的车撞过来,把车撞坏了,法院的一个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欲拦大货车,大货车不停反而撞向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躲开,大货车向北开去。其驾驶的红色本田车车身右侧及车前部被撞坏,张某勇的现代越野车后尾、两侧车身被撞坏,另有两辆车被撞。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中午12点左右其把车牌号是鲁A某某的银灰色雪弗兰轿车停放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西门往南路西边。19时10分得知车被撞坏。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4日晚,其朋友张某乙打电话说女友和丈夫明天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离婚案开庭,让其开车一起到章丘,第二天三辆车到达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庭审后张某乙女友的现任丈夫从北面开着货车突然冲着其几人冲撞过来,把李某裕撞出了四五米,同时把其金黄色的吉利全球鹰X7车撞坏,然后倒车从李某裕的大腿上碾压过去,后开车去撞他的妻子,把他的妻子和一个女的撞倒在绿化带旁边,那个男子开车先向南后从南面返回来,又撞向一辆香槟色的北京现代车,其几人害怕他再撞其他人,想开车堵截他,那个男子加大油门又撞了一辆本田商务和路边停着的一辆车,后那个男子开车往北又往西跑了。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几天前,张某乙告诉其要到章丘区法院开庭,女朋友和丈夫的离婚纠纷,其开着灰色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载张某乙及女朋友等人一起来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开完庭之后,其看见张某乙女朋友的丈夫发动车准备走,后直接朝着公路西侧冲过去,撞了其车北侧一个车,然后紧接着撞到其的车,其赶紧过去看了一下,发现蓝色货车的车底下有个人,后挂倒档撞向后面的车,撞完往南跑了,张某乙的儿子开着其车追了过去,其车在法院西门又被撞了一次,然后往北边跑了。6.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1999年与陈世净结婚,2006年准备协议离婚,没有成功。2016年7月5日其与陈世净离婚案件开庭,其告知其朋友张某乙,张某乙又约几个人。在法庭上其和陈世净吵闹,开了大约一个小时的庭,审判长让陈世净先走,其之后离开法庭,后看见陈世净开着他的蓝色小货车朝其冲过去,先撞了几辆车,然后朝其撞,反复倒车,并准备撞其,其跑到了绿化带。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下午陈世净与宁某某的离婚案开庭,其和宁某某、张某勇、张某甲、黄某、周某、王某甲、李某乙、李广玉、唐某、张律师、沈某某、王某意等13人驾驶四辆轿车来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后其与他人在法院西门西边的路上沿公路西侧往南走,陈世净驾驶一辆厢式货车由北往南朝其几个人撞来,先把李某裕撞倒在地上,车从李某裕的腿上轧过,然后陈世净又开车倒回去开车朝南边宁某某和沈某某撞击,其跑过去拉着宁某某和沈某某到了绿化带的一棵大树后边,陈世净到了南边十字路口又开车转回朝其几个人撞,其几个人都躲在路西边的大树后边,陈世净就朝其几人的车辆撞,陈世净见车就撞,一个穿警察制服的人让陈世净停车,陈世净撞穿警察制服的人,穿警察制服的人躲开后,张某勇开着一辆现代越野车别陈世净的车,陈世净把张某勇开的车撞开往北开,继续撞路边的车,陈世净再次调回头来继续撞,张某甲开车阻挡陈世净的车,但是没有拦住,陈世净把张某甲的车撞开。陈世净撞坏了王某甲的现代越野车、一辆红色雅阁车、一辆吉利越野车,还撞坏了路边的很多车辆。8.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下午15时30分,其和宁某某一起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开庭,一起去的还有张某乙其他朋友。庭审结束后,其与他人一起从法院南门出来,拐弯去法院西边的路上,开车准备走,其看见一辆蓝色的货车从北边朝着其和宁某某冲过来,冲的过程中撞了一个男的,那个男的躺在了地下,其与宁某某往南跑,蓝色货车继续追其与宁某某,撞了好几次没撞到,其和宁某某跑到绿化带里,看见陈世净开的蓝色货车又和一个红车撞了好几次。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上午宁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陪她去开庭,其与他人分乘四辆车到达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庭审后其看到一辆蓝色的货车朝着其这边四五个人和车撞了过去,先是撞了一辆吉利轿车,其中一个人没有躲开被撞倒地后车从他身上压了过去,随后那辆车倒回来开始疯狂的撞其几个人的车也撞停在路边的其他车,来来回回反复撞了很多次,之后一个穿警服的男子劝他下车,他不听还朝着穿警服的男子撞了过去,穿警服的男子躲开,最后开货车的男子开着车往西跑了。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张某乙给其打电话说他的朋友在2016年7月5日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离婚案,让其陪同给他朋友壮胆。7月5日下午其十来个人坐三辆车一起到达章丘区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后,其看见路东侧,有一辆蓝色货车车头朝北,车旁边有个光头和一个女的拿着木棍,后那辆车调头朝其这边开过来,直接朝路边撞去,把李某裕撞倒,路边的一辆车也被撞,车倒回来又从李某裕的身上压了过去,之后那辆车又朝别处撞。11.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其是宁某某的代理律师。2016年7月5日因开庭,其与宁某某碰头后前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在庭上,双方很不冷静,相互指责、争吵,庭审一个多小时结束,其与宁某某后离开法院,其看见在法院南北路的北头东侧停着一辆蓝色厢式货车。其上车后把车启动,从后视镜里发现那辆蓝色货车调头往南开,其劝宁某某和另一女的上车抓紧走,这时货车已经行驶着撞过来,其听见车辆撞击的声音,其与民警说法院西侧的马路上有人开车撞人,民警开车过去。其还发现蓝色货车在法院西侧马路的南头有人在拦,宁某某和那个女的躲在检察院院内东南角的绿化带里,有一个穿橘红色衣服的男的在辅道上躺着,这时那辆货车在马路北头,民警还有其他人也在进行制止,让司机停车。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中午,其朋友李某富让其去章丘开庭,为去占人场,四个人(还有李某富、李某裕、唐某某)乘坐一辆车到达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门口,车停在法院西边的路上。庭审结束后陈世净的妹妹和宁某某在法院走廊里面吵了几句,被法院的工作人员劝止,陈世净听到争吵,想打架,被法警制止,随后陈世净先出了法院,其和李某富随后出了法院往停车的地方走,此时看见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光头男子从一辆轿车上拿下一根铁棍来,其二人赶紧往车上跑,还没有上车,陈世净开着蓝色货车从北面朝其二人冲撞过来,其二人赶紧往路牙石上面跑,李某裕被撞飞出去了三四米,同时把一辆银灰色的吉利越野车撞坏,陈世净又倒车辗压李某裕的腿,并继续开车去撞宁某某,没有撞到,他又从南面调头冲撞过来,大伙躲到树后面,他驾车冲撞了好几辆车往北跑了,其打120。13.济南市章丘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照片四张证明:2015年7月5日,济南市章丘区公安局双山第一派出所民警赵昭、孙荆萍在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府前街与政富街交叉口南侧,依法提取并扣押车牌号为湘D5L1**的蓝色高栏货车一辆。在车牌号为湘D5L1**的蓝色高栏货车驾驶室内,提取安航牌高清行车记录仪壹部,内有SD卡一张。14.济南市章丘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3张、章丘区人民医院急诊病历、诊疗记录证明:根据病历记载及检验所见,李某裕会阴部外伤明显,其会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根据病历记载及检验所见,李某裕会骨盆、腰部外伤明显,其骨盆、腰部损伤均为轻伤一级。根据病历记载及检验所见,李某裕会胸部外伤明显,其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15.济南市章丘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被损汽车照片7张证明:鲁A077**奥德赛等五辆汽车被损坏造成经济损失109779元,其中李某华车牌号鲁A077**经济损失74919元。王某甲车牌号鲁A987**经济损失25090元,李某甲车牌号鲁A522**经济损失1780元,卢某某车牌号鲁AB89**经济损失4755元,李某令车牌号湘D5L1**经济损失3235元。16.济南市章丘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三张证明:2016年7月5日,被告人陈世净被抓获后,供述其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西门政泰街开车撞人的事实,济南市章丘区公安局民警向陈世净说明要其辨认作案地点后,陈世净表示同意。7月5日23时许,在民警押解下陈世净辨认了作案现场。17.济南市章丘区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湘D5L1**蓝色高栏货车行车记录仪资料证明:整个案发过程。18.被告人陈世净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犯罪起因、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一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净以将宁某某致死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向多人冲撞,造成一人重伤、多车损坏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净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陈世净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认定罪名错误,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陈世净未提供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陈世净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认定罪名错误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陈世净虽然主观上有明确的侵害对象,但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没有顾及到其他人员、财产的安危,对可能造成扩大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从而危害到特定人之外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应当认定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陈世净实施犯罪的场所为公共交通道路,且人车流量较大,其反复冲撞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属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上诉人陈世净的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世净为泄私愤,驾驶货车连续冲撞他人、车辆致一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各一处及多车损坏的行为,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判决依据陈世净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作出判罚,量刑适当,陈世净认为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锦铭审判员 赵从明审判员 谢家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海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