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现兰与张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现兰,张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519号原告:魏现兰,女,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济伟,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现兰诉被告张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现兰撤回对被告张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