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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现兰与张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现兰,张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519号原告:魏现兰,女,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济伟,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现兰诉被告张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现兰撤回对被告张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