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坪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坪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汉中坪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汉中坪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221万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汉中坪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资产已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法定代理人王小建在案件审理前就外出躲债,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3执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增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