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效辉与王显柱、周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效辉,王显柱,周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1746号原告:王效辉,男,41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黑龙坝镇三道湾村。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女,4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黑龙坝镇三道湾村,系王效辉妻子。被告:王显柱,男,37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黑龙坝镇三道湾村。被告:周立军(身份证名周丽军),女,38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黑龙坝镇三道湾。原告王效辉与被告王显柱、周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效辉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显柱、周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效辉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给付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利率为1.3%,未约定还款日期。此款后经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王显柱、周立军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的借据一份、黑龙坝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显柱在原告王效辉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利息,被告王显柱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名,此借据合法有效。此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在被告王显柱与被告周立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请求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显柱、周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王效辉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给付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至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保全费32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王显柱、周立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本判决生效后,若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冬岩代理审判员 于恩涛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琼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