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碧霞与徐锦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碧霞,徐锦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792号申请人廖碧霞,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徐锦伟,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锦伟与被告李锦星、廖碧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锦伟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锦星、廖碧霞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48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原告徐锦伟撤回对被告廖碧霞的起诉。现申请人廖碧霞申请解除上述部分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廖碧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廖碧霞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