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张光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被执行人张光河: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张光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7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光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光河于2017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李玉梅支付执行款207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张光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