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沈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8民初444号之一 原告:喻某某。 被告:沈某。 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原告喻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以与被告沈某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喻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太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