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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沈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8民初444号之一 原告:喻某某。 被告:沈某。 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原告喻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以与被告沈某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喻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太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