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方平与被执行人田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方平,田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2193号申请人孔方平,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高淳区。被执行人田新国,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孔方平与田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股权,车辆及股权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有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