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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永强与被执行人马利宾、张瑞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强,马利宾,张瑞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强,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哈密市市。被执行人:马利宾,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张瑞年,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陈永强与被执行人马利宾、张瑞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利宾、张瑞年应支付陈永强案款12171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永强要求被执行人马利宾、张瑞年应给付案件款121715.5元,本案执行费1725.73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利宾交纳案件款10000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马利宾、张瑞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拜·哈 斯木阿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