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干红江、郝应娥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红江,郝应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749号原告:干红江,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应娥,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原告干红江、郝应娥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干红江、郝应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红江、郝应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干红江、郝应娥负担。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