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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3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维龙与被执行人贾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龙,贾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335号之二申请人李维龙(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75********),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毛家寨村***号。被执行人贾洪忠(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63********),男,回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东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曹二路**号。申请人李维龙与被执行人贾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贾洪忠给付申请人李维龙欠款14000元。因被执行人贾洪忠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维龙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维龙与被执行人贾洪忠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尚欠申请人李维龙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延福 关注公众号“”